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慧糾紛案件的意見》,共24條。這是最高院首次就人工智慧裁判頒發裁判規則,在尚無專門AI立法的背景下,嘗試回答一個核心問題:當AI造成傷害——深度偽造、幻覺生成的誹謗性言論、隱私洩露或版權衝突——誰該擔責。

意見並未建立單一規則,而是按技術形態、損害物件與舉證能力做分層處理。總體基調是:以一般過錯為預設原則,輔以實物產品責任、個人資訊保護的推定原則和通知規則處理特別事項,再借訴訟規則中的舉證與調查機制破解AI黑箱。對「AI出事即平台全責」與「有免責宣告即無責」兩種極端,意見均不予認可,整體偏向平衡型、偏創新。

歸責原則:一般過錯為底座

意見第3條明確,法律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或過錯推定的,適用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一般過錯原則。起草組說明,生成式大模型主要向用戶「提供資訊」,不像機動車、高度危險物那樣直接危及人身財產,因此不宜廣泛適用無過錯責任,以免在技術和行業仍處早期階段時施加過高責任、阻礙創新。

但意見同時要求綜合六類因素判斷:應用場景、自主化程度、技術透明度、潛在風險、影響範圍、預防措施的技術可行性,以及使用者的預見與控制能力。由於這些因素由開發者、提供者和使用者分別或共同決定,最高院明確要在不同主體之間做合理的責任劃分。

值得注意的是,第9條將「人工智慧產品」限定於實物載體,適用產品責任,並列舉了智慧機器人、自動駕駛汽車。傳統產品缺陷在於出廠時的固定狀態,而AI會自主學習、與環境互動、決策不透明,故單獨列因素考量。其意義在於防止產品責任泛化至所有軟體服務——以API、SaaS或網頁服務形態提供的生成式AI服務,通常不屬於第9條所稱「以實物為載體」的產品,侵權責任仍主要依一般侵權規則判斷。這意味著,AI技術的交付形態將成為糾紛中最重要的定責事實。

這一路徑與歐盟形成對比。歐盟在2025年2月撤銷了《人工智慧責任指令》,修訂後的產品責任指令明確將AI軟體視為「產品」,自2026年12月9日起嚴格責任條款生效,開發者即製造商對AI產品缺陷導致的合格損害負嚴格責任,原告無需證明製造商違反注意義務。但對於具有機率輸出的複雜AI系統,「缺陷」概念很難一概而論,這或許也是中國最高院未將AI視為「產品」的理由之一。

黑箱舉證:不要求原告懂模型

學界對AI侵權責任原則存在爭議,有學者主張適用過錯推定,核心理由是訓練資料、日誌、引數均不在受害人手中。意見用四種機制回應舉證困難。

其一,通知規則(第7條):AI生成內容侵害人格權益的,權利人以提示詞、輸出結果、身份及初步證據通知服務提供者;若提供者未及時停止生成、未遮蔽相關指令,應對擴大的損害擔責;反之,接到通知後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通常不擔侵權責任。這相當於對生成式AI服務提供者參照適用傳統的網路服務「避風港規則」。

其二,調查與書證(第17條):訓練資料、執行日誌、生成記錄、復現材料由平台控制的,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控制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作不利認定。

其三,輔助技術查明(第17條):強調發揮人民陪審員、鑑定人、專家輔助人、技術調查官作用,輔助查明AI技術原理與執行機制。

一般民事侵權以當事人舉證為常態、法院依職權調查為例外。有案例曾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中行使的是「調查權」而非「偵查權」。涉AI案件並未放棄該原則,但第17條經修改後增加了法院「應當」履行的職責——不是擴大調查權範圍,而是在既有框架內降低行使門檻,加強引導釋明,讓原本「理論上可用、實際很少用」的調查權真正發揮作用。因此,一般過錯不意味著受害人需自證模型錯誤,通過通知、要求對方提交、技術調查官等,可把AI提供者的注意義務違反轉化為可裁判的事實。

個人資訊用於訓練的安全港

實踐中,所有AI模型都從公共資料中學習,個人資訊在其中作用重要。若嚴格按《個保法》目的限制、最小必要等原則解釋「知情同意」,多數預訓練活動既未獲明確同意,也不符合已公開個人資訊的合理使用,合法性基礎存在瑕疵。但逐一取得海量主體同意、或完全剔除個人資訊,目前並不現實。

意見第6條為模型訓練中使用已公開個人資訊設定了「合理範圍」安全港:處理個人已公開或合法公開的資訊,只要在合理範圍內且個人未明確反對,通常不構成侵權。該條提出四個須同時成立的前提:資訊確屬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合法公開;處理目的限於模型訓練且與模型功能具有必要性和適當性;未超出合理預期的使用範圍;不對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這與《個保法》第27條一脈相承——已公開不意味著放棄權益,處理者仍受合法、正當、必要、誠信等原則約束。

值得注意的是,第6條以「未明確拒絕」為條件,拒絕雖不要求事前逐一通知,但處理者應有可操作的拒絕受理渠道。至於「可合理預期」應按資訊主體主觀預期、同場景理性使用者標準還是行業慣例,目前只列因素、未給權重,未來大機率個案化,垂直模型、敏感群體、兒童內容會從嚴。

留白與免責宣告

綜觀全文,意見在諸多實體問題上保留了審慎留白:AI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訓練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純軟體服務何時可突破一般過錯進入更嚴格責任框架。這種留白並非迴避,而是為尚未形成充分共識的技術與法律問題留出司法實踐積累空間。

對企業普遍關注的免責宣告效力,意見雖未明確提及,但從規則邏輯可得出推論:單純的免責宣告無法自動免除責任,其價值不在於宣告本身,而在於背後是否有對應的技術措施、警示行為與合規留痕。一份籠統的「概不負責」既不能替代注意義務,也不能阻斷過錯認定;一份具體、顯著、配套技術措施的宣告,則可能成為「已盡合理注意」的輔助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