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hropic的IPO招股書裡,藏著一個在中文輿論中很少被認真拆解的設計:Founder LLC。這是一個由七位聯合創始人控制的實體,通過Class F特殊股份掌握公司50.1%的投票權。只要七人中至少三人保留最低持股,這一安排就持續有效。

公司對外解釋這套結構的初衷時稱,是為了確保Anthropic在上市後仍能優先追求長期公共利益與人工智慧安全,而不完全受短期市場壓力左右。“使命守護者”的敘事,正是從這裡開始。

在傳統上市公司裡,股東按持股比例投票,董事會由股東選舉,重大決策經董事會表決,CEO向董事會彙報,董事會對股東負責。這套邏輯的核心是:權力來自股權,權力受制於股權。而Founder LLC把這一邏輯倒了過來——七位創始人通過Class F股份鎖定50.1%的投票權,意味著即使他們只持有公司極小比例的股份,也能在絕大多數關鍵事項上擁有最終決定權。他們不是“說服”董事會接受自己的判斷,而是在制度上讓董事會無法推翻自己的判斷。

與此同時,公司還設立了一個叫Long-Term Benefit Trust(長期利益信託,LTBT)的機構,有權選舉七名董事中的四名。該信託被定位為“獨立於財務利益的監督者”,目的是確保公司在開發高社會影響AI時,不會因短期商業壓力忽略長期安全。表面看,這是一套“創始人控制+信託監督”的雙保險結構。

但有一個關鍵細節:Founder LLC的50.1%投票權覆蓋的是“關鍵公司事項”。而信託對董事會的多數控制權,在創始人擁有最終投票權的情況下,能否真正約束創始人?

公司對Founder LLC的官方描述,把“安全”和“使命”放在最前面,稱這七位聯合創始人“特別適合作公司使命守護者”,稱這套結構是為了“確保AI安全被優先考慮”,是“不受短期市場壓力左右”的保障。但“確保”這個詞用在公司治理裡,需要制度支撐。制度支撐在哪裡?

LTBT可以選舉四名董事,但它不持有股權,不參與利潤分配,不擁有立案、處罰、關停或追責的執法權。如果Founder LLC做出一個“與安全使命相悖但有利於商業利益”的決定,信託能做什麼?答案是:它只能“內部止損”,不能“強制否決”。而創始人擁有50.1%的投票權,這意味著,如果他們認為某項安全措施會損害公司利益,他們有能力否決它。信託無法阻止,投資者更無法阻止。

安全,成了一種依賴創始人自我約束的承諾。制度可以保證他們有權做安全的決策,但不能保證他們一定會做安全的決策。

一個真正把安全“制度化”的治理結構,至少需要三個條件。第一,安全決策不能被商業決策覆蓋——如果一項安全措施被評估為必要,它應該有一個獨立的、不受CEO或創始人否決的執行通道。第二,安全監督機構擁有實質性權力——不能只是“選舉四名董事”的象徵性制衡,而應有調查權、否決權甚至緊急干預權。第三,安全承諾必須可驗證、可追責——如果公司聲稱“安全優先”,應有獨立第三方審計機制來驗證,並在違反承諾時有明確法律後果。

Anthropic的治理結構,一個都沒有。Founder LLC保證了創始人對公司的絕對控制,但沒有任何機制保證這種控制會被用於“安全優先”。LTBT的存在更像一個“道德顧問”,而不是一個“制度剎車”。

這個反差,恰恰是招股書最值得被追問的地方。它用80頁警告AI可能毀滅人類,告訴投資者自己的研究員估計未來十年AI導致人類死亡的機率超過10%,並把自己定位為“以安全為核心的AI公司”。但它設計的治理結構,把公司的最終控制權交給七個人,而不是一套制度。這七個人的判斷,決定了安全是“優先事項”還是“可調整的成本”。

如果這七個人真的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那是他們的選擇,值得尊重。但一家公司的安全,不該依賴七個創始人的善意。一家真正把安全制度化的公司,不應該告訴投資者“你們要相信我們的判斷”,而應該說:“你們不需要相信我們的判斷,因為制度不允許我們做錯的判斷。”Anthropic的招股書,說的是前一句。

這套“使命依靠創始人善意”的治理設計,也丟擲了AI行業一個根本性難題:當AGI公司掌握巨大技術權力時,我們到底該相信少數創始人的良知,還是必須建立不可繞開的制度硬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