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的法律责任,从源头遏制内幕交易行为。

新规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项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这一条款将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明确提前,杜绝关键人物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信息,突出惩治重点,强化源头治理。

此外,修改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内幕交易阻却事由。具体包括: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明确本条第三项“披露”的公开性,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些调整旨在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

最高法表示,此次修改还同步更新了《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和条文,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及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保持一致。同时,修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促进行刑合理衔接,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对于AI产业投资者而言,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特殊意义。AI领域涉及大量技术研发、合作谈判及并购活动,内幕信息敏感期较长,关键人员(如核心科学家、高管)的信息披露行为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新规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异常波动,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尤其对拟上市或已上市的AI公司治理提出更高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