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於7月24日聯合釋出《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該修改決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旨在進一步明確關鍵主體的法律責任,從源頭遏制內幕交易行為。

新規在《解釋》第五條中新增一項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相關決策人員向關係密切人員透露形成內幕資訊初步意向的時間,或者根據該初步意向進行相關交易的時間,應當視為動議的初始時間。這一條款將內幕資訊敏感期的起點明確提前,杜絕關鍵人物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或洩露資訊,突出懲治重點,強化源頭治理。

此外,修改決定進一步完善了內幕交易阻卻事由。具體包括:強調上市公司收購必須符合收購目的,防止收購人員利用“暗倉”從事內幕交易;強調預定交易必須真實、合法,防止行為人利用虛假或違法的合同、指令、計劃規避法律制裁;明確本條第三項“披露”的公開性,公平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些調整旨在從嚴把握不構成內幕交易的抗辯事由,持續織密法網。

最高法表示,此次修改還同步更新了《解釋》第一條、第五條援引的法律名稱和條文,與新修訂的證券法及新出台的期貨和衍生品法保持一致。同時,修改《解釋》第六條、第七條,與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條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保持協調,促進行刑合理銜接,構建立體化追責體系。

對於AI產業投資者而言,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具有特殊意義。AI領域涉及大量技術研發、合作談判及併購活動,內幕資訊敏感期較長,關鍵人員(如核心科學家、高管)的資訊披露行為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管。新規有助於減少因資訊不對稱導致的市場異常波動,維護公平交易環境,尤其對擬上市或已上市的AI公司治理提出更高合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