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慧糾紛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其中第六條明確,為人工智慧模型訓練,在合理範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且個人未明確拒絕的,一般不認定為侵害個人資訊權益的行為。這一表述被智慧財產權律師遊雲庭視為給AI訓練資料的合規使用打開了一道口子。

按該條邏輯,姓名、公開履歷、社交平台公開言論、公開工作資訊等風險相對較低的個人資訊,若使用目的合理、範圍適當且個人未明確拒絕,AI企業通常可不再逐一取得個人同意。遊雲庭指出,這其實是《個人資訊保護法》已有的規則,即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在合理範圍內可不取得同意;《意見》的新意在於把這一規則明確落到人工智慧模型訓練場景中。

爭議集中在人臉、聲紋等敏感個人資訊。肖像和聲音屬於生物識別資訊,是《個人資訊保護法》明確列舉的敏感個人資訊,一旦洩露或非法使用,容易侵害人格尊嚴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因此存在兩種解讀:一種認為不能適用,利用肖像和聲音訓練大模型應取得個人單獨同意,且須具備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和嚴格保護措施;另一種認為可以適用,因為肖像在不同場景下既可能是普通個人資訊,也可能是敏感個人資訊——僅作一般影像展示、無法用於身份識別驗證的,通常不按敏感資訊對待;若用於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如刷臉認證照片),或可能導致人格尊嚴受損,則可能被按敏感層級處理。

遊雲庭判斷,最高法對《意見》的說明文義其實持第二種觀點,但受法律明確規定所限無法明說,因此表述顯得擰巴。他梳理了說明中的幾層意思:其一,模型開發者利用公開資料訓練必然包含公開個人資訊,若一律要求取得個人同意,技術與商業均存在巨大障礙,可能影響產業發展;其二,處理已公開的非敏感個人資訊與敏感個人資訊,開發者注意義務並不相同,人臉、醫療、行蹤等敏感資訊極易引發權益侵害,處理者應以更謹慎方式處理,法院也應在個案中做合理風險判斷與評估,尊重資訊主體的真實意思;其三,基於場景一致性與隱私合理期待,若平台已通過使用者協議、公告告知使用者其釋出內容不會被用於AI訓練,此後又擅自用於訓練,則可能超出合理範圍。

在遊雲庭看來,第三條的反面是:若平台已告知使用者內容會被用於訓練,就不算超出合理範圍。但關鍵仍在於,人臉照片這類敏感資訊按《個人資訊保護法》需要單獨同意;若平台僅以隱私協議讓使用者概括同意,而非單獨同意,法院審理時是否仍會認定屬於合理範圍,仍存疑問。

他進一步區分了兩種訓練目的的法律風險:一張個人在社交媒體自行釋出的含人臉普通生活照被大模型開發者抓取,若目的是提取所有自然人的臉部特徵來訓練模型,與目的是和該人姓名身份相適配、能輸出其其他表情,風險並不相同。理想狀態下,前者在合理範圍內可適用已公開個人資訊的處理規則,後者因可能涉及敏感個人資訊,需更嚴格考察處理的必要性、目的、使用場景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但遊雲庭認為這一設想偏理想化。以大模型開發者的技術能力,即便抓取公開人臉照片是為了提取全體自然人臉部特徵,訓練後讓模型與姓名匹配、輸出照片中人物的其他表情也並非難事,兩者之間只隔一層一捅就破的窗戶紙,甚至在公司內部這層紙並不存在,只是在輸出端做了控制。他舉例稱,國內某領先影片生成大模型上線首日可隨意生成好萊塢明星影片,招致電影公司抗議後第二天即禁止輸出,說明大模型公司內部未必真有這層隔離。

結論是,囿於上位法限制,最高法《意見》確定的裁判方針仍未解決大模型使用公開人臉、人聲訓練的合規問題。既然法律沒有給出答案而產業又需要發展空間,大模型目前使用海量個人資訊訓練、但訓練資料不能公開的黑箱狀態仍將維持。